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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寺庙骨灰寄存收费的法律分析

时间:2018-06-04 浏览量:4709

        关于寺庙骨灰寄存收费的法律分析


        一、寺庙未经批准擅自修建骨灰堂并存放骨灰的行为违法


        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八条规定:“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,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”。第九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”。民政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殡葬管理条例>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》(民事发[1998]10号)“兴建冠以殡仪馆、火葬场、骨灰堂、公墓、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,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;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,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”。


        因此寺庙未经批准擅自修建骨灰堂并存放骨灰的行为违反了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,责令恢复原状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

        二、在尊重佛教传统习俗的前提下规范管理


        当前要在尊重佛教四众弟子信仰习俗和历史现状的基础上,对于寺庙内现有的骨灰堂(楼、塔)等殡葬设施,提出规范管理的有效办法。今后未经民政部门批准,各相关寺庙不得擅自新建或扩建骨灰存放设施(骨灰堂、楼、塔)。


        1、严格寺庙骨灰堂 (楼、塔)管理。原则上寺庙不准公开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。


        2、寺庙存放骨灰的对象。原则上仅限于本行政区的佛教四众(出家男、女两众和在家居士男、女两众)弟子,要有皈依证,一般不接收其他对象。


        3、严格骨灰堂 (楼、塔)骨灰存放手续。寺庙办理存放佛教四众弟子骨灰手续必须严格按经本行政区民政、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执行,寺庙已存的骨灰必须登记造册,定期报市殡葬管理处备案。


        4、严禁骨灰私自流动。寄存在寺庙的骨灰需要转移寄存的,需事先由寄存人向民政部门办理申请,经批准后,寺庙方可解除收存关系。


        5、经确认可以继续办理本区域内佛教四众弟子骨灰存放业务的寺庙,应增强骨灰存放的法律责任意识、服务意识。要完善管理制度,确保骨灰存放的安全规范;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,把骨灰寄存规范管理与和谐寺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,引导文明祭拜;要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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